34.企业可以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吗?只有在哪些特殊情形下才能要求职工加班加点?

  发布时间:2006-11-01 21:40:54 点击数:
导读:根据1982年4月8日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和《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
根据1982年4月8日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和《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对41条作出如下的解释:“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和1995年3月25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精神综合理解应为两种情形:①在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②来料加工企业在旺季完成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受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五)为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六)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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