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9:59 点击数:
导读:《劳动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要求集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要求集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关于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即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解除争议处理适用办法等程序性问题。第二类是关于劳动标准问题。一方面,它对单个劳动关系的标准作出规定,即规定单个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标准。这个标准构成了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单个劳动合同的基础,有的直接成为单个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它构成集体合同履行期内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及实现该目标的措施、原则。这方面内容的确定既要考虑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要根据用人单位双方的积极性,保证企业稳定发展和劳动者集体劳动条件逐步提高。除以上对用人单位劳动条件作全面约定的综合性(或称一揽子)集体合同外,从内容上看,企业劳动者集体还可以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而达成某些专门集体合同。如就职工医疗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等单方面问题经协商形成专门性的集体合同。为保证集体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化,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开始试行集体示范文本,推荐给签约双方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作为参考。建议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体合同前向本地区集体合同管理部门查询一下这方面的情况,以利于双方完整、准确地拟定出适合本单位情况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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