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国有企业职工在哪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获得生活补助费?

  发布时间:2006-11-01 21:45:53 点击数:
导读: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以下情形:(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经企业同意,劳动者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以下情形:(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经企业同意,劳动者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学习;(4)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另外,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再者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那么是不是劳动合同期满都可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或补助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可以理解为国有企业可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根据情况自行掌握。另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待业期间,如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时,要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再按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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