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06-11-01 21:47:19 点击数:
导读: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土作…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土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主要有如下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按照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6)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自动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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