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劳动者可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06-11-01 21:51:10 点击数:
导读:一般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定解除事项出现,即<劳动法)32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
一般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定解除事项出现,即<劳动法)32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自己的录用标准,反之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条件等是否更利于自身发展,因此,双方享有选择权,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这里是指用人单位用暴力、胁迫方法强制劳动者劳动,乃至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行为。这与劳动法所强调的平等自愿原则是相违背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的限制还包括违反劳动法,在所签合同中对劳动时间、劳动纪律作非法限制。(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即在劳动者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义务后,用人单位未如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条件;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所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对此违法、违约行为,劳动者当然可以随时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二是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合同提前终止。劳动者可约定法定情形之外的情况:如出国;当父母生病要回家照料;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两种劳动者可当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者还可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许多人误以为这是指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很显然这不正确。因为合同约定的条件往往是临时性、突发性事件,不可能预先预测,因此,此30日不可能指合同约定终止情形,只可能是第三种情况,郎劳动者可能寻找到更好的工作单位,或其他主客观原因的变化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对此,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劳动法》31条作了具体解释:“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过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办发[1995)324号文件在答复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若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上一篇:25.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权利? 下一篇:23.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