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权利?

  发布时间:2006-11-01 21:49:43 点击数:
导读:经济性裁员需按什么程序进行?被裁减人员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劳动法》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经济性裁员需按什么程序进行?被裁减人员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劳动法》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对经济性裁员行为作了规定:(一)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就是说,非经人民法院宣告进人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未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不得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企业行政不能擅自做出裁减人员的决定。(二)裁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判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集体合同的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三)被裁减人员享有的合法权利。被裁减人员除享有法定的经济补偿外,还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培训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2)获得失业救济权。被裁减人员如果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失业救济金,享受相应的失业救济待遇。(3)优先就业权。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4)申请解决争议权。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个人或工会有权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裁减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应裁减:(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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