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06-11-01 22:10:13 点击数:
导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调解终结等过程。(1)申请申请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而发生争议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调解终结等过程。(1)申请 申请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而发生争议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申请调解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是与该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权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侵害申请人劳动权益并与之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3>.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与理由。<4>.属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即该争议必须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所列的四类争议之一,且属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管辖。<5>.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6>.申请人必须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2)受理 受理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行为。受理是劳动争议调解的重要环节,劳动争议只有被调解委员会受理后,才能进入调解程序。 受理包括三个阶段:第一,审查。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逐项审查该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是否属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过申请时效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第二,通知并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双方都同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若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三,及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作好准备,并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需要补充的证据或材料等有关事项告诉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调查 调查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关键程序。调查阶段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要弄清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调解意见和要求,为此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的方式有: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解情况、现场勘验、技术分析、委托鉴定等;二要了解和查阅与本案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照法律政策,分析双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并依此作出调解意见。(4)调解 调解主要是通过召开调解会议的方式进行,其程序主要有:查明当事人是否到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调解会议的开始;调解纪律和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回避;申请人陈述申请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答辩;调解委员会出示有关证据,宣布调查结果,并提出初步的调解意见;当事人相互协商,如双方达成协议,则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应作好记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5)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有三种情况:第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程序终结。第二,因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或调解期限届满,调解程序终结。第三,由于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或当事人自行和解、拒绝调解而终结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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