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什么是劳动争议诉讼?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06-11-01 22:01:42 点击数:
导读: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因不服仲裁裁决从而导致…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因不服仲裁裁决从而导致人民法院行使最终裁判权的一种司法救助活动,它体现国家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慎重和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同时,劳动争议诉讼也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终极程序,它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一起构成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完整程序。根据我国民事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诉人(即原告)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被告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即侵害原告合法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被告或第三人。(2)必须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且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则当事人也无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说明原因。(4)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通过诉讼解决哪些问题。一般来说,诉讼请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相关义务,如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报销医药费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确认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等。(5)必须有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切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但不给职工通知书或证明书等情况,应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具备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且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则当事人也无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说明原因。(4)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通过诉讼解决哪些问题。一般来说,诉讼请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相关义务,如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报销医药费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确认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等。(5)必须有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切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但不给职工通知书或证明书等情况,应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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