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当事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06-11-01 22:00:41 点击数:
导读: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强制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强制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的依据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且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等;二是人民法院制作且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以及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民事裁定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0号)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仲裁决定书重新仲裁而作出的复议仲裁决定书,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2)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的对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劳动争议的具体特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对象有:职工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和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企业或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效的祛律文书确定企业奖惩职工错误,企业应予纠正的行为等。(3)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4)强制执行的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有九种措施。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可执行的主要措施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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