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法律风险求解 普遍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07-06-23 10:39:59 点击数:
导读:《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肖华东/上海报道www.guwenlvshi.com东莞顾问律师网  中国企业法律风险求解  现在某些银行和信托企业一提及法律风险都害怕,因为这一块做得太差了,以致接二连三地出现大案要案  这…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肖华东/上海报道

www.guwenlvshi.com 东莞顾问律师网
  中国企业法律风险求解
  现在某些银行和信托企业一提及法律风险都害怕,因为这一块做得太差了,以致接二连三地出现大案要案
  这几天,对于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的合伙人吕立山(Robert Lewis)来说,显得繁忙而有意义。
因为该所于3月22日正式公布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现在正是他等待反馈意见的时候。
  此报告是中国第一份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报告。
  此前4天,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一个会议上透露,在未来3年内,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将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实际上,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求解之路从1997年就已经开始,只是现在看来还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开创性的报告”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国100强企业各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制作了一份企业法律风险评分卡。其结果显示,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的中间值为42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分值区间跨度很大,从最低的中国邮政16分到最高的联想集团97分不等。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http://www.guwenlvshi.com
  评分卡是以美国公司评分中间值为100分、欧盟公司评分中间值为70分为基准点制作的。这些基准分值是结合由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普华永道、《公司法律时代》及《全球律师》等在美国和欧盟进行的各种调查结果得出的。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立山律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分析资料完全来自企业公开资料,“我们是十多个人的团队花费了数百个小时进行资料搜集和严格分析,希望能够对中国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
  《瞭望东方周刊》从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获得了这份报告的详细资料,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对企业的分析主要是从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管辖、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等五个方面着手。
  以97分的联想集团为例,其分值之所以最高,主要是考虑到了如下一些因素:一、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面临严格的信息披露等法律制度;二、收购IBM的全球PC业务,涉及大量的合同及国外法规;三、属于计算机行业,新兴行业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四、面对的是国内及国外的供货商和顾客,涉及的法律跨国度和行业;五、严重依赖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受到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
  吕立山说,“法律风险评分越高表明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高,但是,这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
  “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典型企业也可以成为最成功的企业。该评分仅仅是对企业经营其业务所处的法律风险环境的一个客观描述。管理层了解到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级别后,才可以评估企业是否采取了充分的防范风险的措施管理。”
  “这是一份在中国具有开创性的报告。”联想集团法务部总经理张子宽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如是评价,他说自己拿到这份报告以后就进行了仔细的研读,收获很多,“我也相信,其他企业的法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可以从中受益。”
  陌生的风险
  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导致企业受损的例子举不胜举,中国人寿、华为、长虹、中航油(新加坡)、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
  “这些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众所周知的,对中国企业来讲,随着其日趋国际化,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吕立山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信托企业法务人员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现在某些银行和信托企业一提及法律风险都害怕,因为这一块做得太差了,管理层不够重视,以致接二连三地出现大案要案,“现在银监会正督促各银监局进行行业检查,暴露的问题肯定不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国炎研究员分析认为,中国企业法律风险处理不好与企业的资源投入有很大关系。张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现在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自己的法律部门,即使有也仅仅对外聘请一名律师,做做样子,让法务人员进入决策层更是少之又少。”
  “这说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化非常迅速,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该风险变化的认识则相对滞后。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未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其不利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也许会导致数十亿美元的市值损失。”吕立山说。
  据悉,从国资委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认为,诸多法律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合同管理把关不严导致一些重大法律纠纷;二是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和协调不当;三是没有很好的市场论证和民主讨论。
  吕立山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与企业面临的其他商业和经营风险一样,法律风险只能减少而不能完全消除。只要法律风险的管理措施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不成比例,企业实际面临的法律风险就可能加剧。
  习惯成自然
  世界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风险一样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
  中国政府也一直在对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指导性探索。1997年3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全国企业法律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2002年,国家开始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也就是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据悉,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已达23户,占43.4%,178户中央企业中有105户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也达8700名。
  另据国资委的要求,力争在三年内,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风险的防范关键还是在于企业,政府的角色应该只是指导。”张国炎认为,企业的管理层必须要具有法律风险意识,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务人员直接参与。
  中石油副总经理郑虎也指出,“与外部的法律环境相比,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存在差距。”
  联想集团法务部总经理张子宽对《瞭望东方周刊》介绍说,联想集团法务部现有23名专职法务人员,其直接任务就是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促进企业的业务开拓,公司管理层已经习惯于将涉及法律问题的业务交给法务部处理。
  根据国际最佳做法,企业应采取预防性法律措施来应对其法律风险环境,企业分配给预防性法律措施的资源应与面临的风险成正比。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对全球财富100强企业所作的调查显示,如果企业法律风险评分为100分,则企业支出的总法律风险费用应占企业总收入的1%(或100个基点),那么,根据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的中间值为42分,则企业支出的总法律风险费用应占企业总收入的0.42%,而现在的比例仅仅是0.02%。
  “除资源投入以外,企业应该在治理机构、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予以重点突破。这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还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吕立山律师举例解释,中国电信如果能够通过改进其采购合同管理方式,5年内在节省成本并获得额外收入方面可创造70亿元人民币的价值。
  据专家估计,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趋势不断增强,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评分的总的中间值会不断增加,10年之后,中国100强企业的评分中间值可能接近欧盟的水平。■
  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排序
  风险排序 百强排名 公司 风险分数
  1 39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97
  2 43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3
  3 19 海尔集团公司 81
  4 29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71
  5 14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68
  6 6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67
  7 38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67
  8 44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67
  9 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65
  10 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65
  11 20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65
  12 2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65
  13 61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总公司 63
  14 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62
  15 64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62
  16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60
  17 16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60
  18 98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59
  19 8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58
  20 70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58
  21 76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58
  22 4 中国工商银行 54
  23 22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53
  24 12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52
  25 1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52
  26 2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51
  27 55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
  28 40 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50
  29 51 中国铝业公司 50
  30 60 中国港湾(集团)总公司 50
  31 75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50
  32 78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50
  33 82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50
  34 24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8
  35 59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48
  36 10 中国银行 47
  37 57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47
  38 7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47
  39 9 中国建设银行 45
  40 4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41 80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5
  42 90 春兰(集团)公司 45
  43 91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45
  44 26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4
  45 34 首钢总公司 42
  46 48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42
  47 50 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2
  48 63 攀枝花钢铁 42
  49 86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42
  50 95 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42
  51 28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42
  52 49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40
  53 66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40
  54 71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40
  55 53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9
  56 5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39
  57 62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39
  58 84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39
  59 23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38
  60 31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38
  61 42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38
  62 58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
  63 79 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 38
  64 77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37
  65 88 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37
  66 32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36
  67 87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6
  68 89 天津市物资集团公司 36
  69 92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6
  70 3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5
  71 81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35
  72 100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35
  73 33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34
  74 83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4
  75 15 中国农业银行 33
  76 18 东风汽车公司 32
  77 46 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 32
  78 72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31
  79 41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29
  80 67 中国国电 29
  81 97 北京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82 52 上海铁路局 28
  83 69 国家开发银行 28
  84 65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26
  85 74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26
  86 1 国家电网公司 25
  87 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5
  88 68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25
  89 54 郑州铁路局 24
  90 94 成都铁路局 23
  91 25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2
  92 45 神华集团有限公司 22
  93 96 大连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
  94 37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21
  95 85 沈阳铁路局 21
  96 99 济南铁路局 20
  97 35 北京铁路局 19
  98 93 哈尔滨铁路局 19
  99 17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18
  100 30 中国邮政

 


东莞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赵小兔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726480060


欢迎点击进入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

 

上一篇:企业法律风险全面检视 下一篇:仲裁案件翻倍 莞企疲于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