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特殊侵权之责的归究和伤害的避免

  发布时间:2008-07-11 10:02:43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通则并同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通则并同时规定,双方各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上述条文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使自己免责的唯一途径就是:证明自己无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被告虽然提出被害人偷摘杨梅的质疑,但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所以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且养狗不拴铁链本身就是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的结果,因而埋下了伤人的可能性。所以法院认定杨某对事件负主要责任是公平的、正确的。另外,关于要求精神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也同时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狗咬伤人并非杨某故意造成,且李某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所以法院驳回李童父母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是正确的、合理的。

 

        在此有必要一提的是,学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限制民事等为能力人(不满18周岁),缺乏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因而监护人的看管和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孩子作为家庭和社会共同的宝贝,谁都不愿意看到花蕾受伤,即使是事后得到补偿,有时也复原不了孩子原有的幸福。试想如果咬李童的狗是一只无主疯狗,那么李童将无处要求赔偿,而且潜在的疾患更加危险。时时谨记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注意使自己免受伤害,是保证安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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