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节:法人治理结构畸形的法律风险。
其典型者包括在我国公司法未认可一人公司之际出现的“夫妻店”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幼子公司”(父亲将年仅八岁的儿子谎称十八岁作为股公注册成立公司)、“影子公司”(如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资以他人名义开立公司)、借贷公司(即以贷款作为公司出资)都可能导致公司因设立瑕疵而被“刺穿面纱”,使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引发纠纷导致风险。
第二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与接受监管的风险。
公司信息应按法律要求向其股东予以披露并接受监督,公众公司的投资人系不特定的公众,故需要依法公开并接受严格监管,违规可能对企业带来风险。(笔者以为:中国的公司依其财产基础不同可分为三类:(1)以国有资产为主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目前此类企业往往还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准国家机关色彩;(2)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此类企业核心层往往保持着浓重的家族企业特点;(3)以公众资产为主体的公众公司,如上市公司和股份多元化公司。此类公司往往治理结构相对完善,法律法规规定亦相对明确,故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大。)(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http://www.guwenlvshi.com)
以美国为例:2002年安然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结签署了“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强化了对公众公司高管人员、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者最高刑期可判处二十年监禁(与抢劫罪的量型一致----如此造假无异于明火执zhang掠夺公众财产)。而此前美国一直适用1934年罗斯福总统时期的证券法案,对相关人员责任失之于轻。索克斯法案可谓“刑乱世用重典”。中国企业也曾因此遭受重创,如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即是惨痛教训。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
第三节:公司治理失范引发的法律风险及解决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赋予了股东广泛的权利,同时对公司纠纷的解决规定了具体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一,公司治理行为的规范化。新《公司法》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运行和治理规则,使其更具有技术性、可操作性。明确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规则,董事、监事任期和改选制度,董事、监事的法定职责,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监事会的监督职权等;对股份公司的治理规则作出特别规定,如“累积投票制”的确立,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对违反股东大会决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议承担责任(105、113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等法定的禁止行为;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做出特别规定:如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22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职责的明确,通过章程给股东和公司自治以更大范围和空间。;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完善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等等。违反上述规定,都可能招致法律风险。
其二,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化。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广泛的权利:(1)股东的有限责任。(2)股东知情权。(3)对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召集权和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4)股份公司股东临时提案权。(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质询权。(6)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权。(7)转股权和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8)退股权。
其三,股东权利保护具体化:如洪城大市场原董事长胡建华,因对股东会未经事先通知即临时动议罢免其董事长一职并限制其股权处理这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存在瑕疵而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认定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后经法院调解,此案得以圆满解决,有关人员以三千万购买胡所持股份后胡退出洪城大市场。
其四,公司诉讼的多元化: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诉讼:(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无效或撤销之诉(第22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第34条);(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第75条);(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152条);(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153条);(6)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第183条)。
其五,企业科学决策机制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中国的企业历来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国企老总在企业垮台后的异地为官更是中国企业的耻辱。
其六,公司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的风险。从早期的褚时健案到近期的顾雏军案、黄宏生案,无一不透着公司监督机制缺失的影子。如何监督权力,如何规范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在监督与发挥企业家个人能力之间寻求一种科学的均衡机制始终是我们一直寻求而不得的东西。
4、信托责任缺失的法律风险。其典型者如朗咸平所指的国企老总们“小保姆当上女主人”之类的指责。中国是没有信托责任的传统和土壤的,公共(公众)资源的掌管者总在想方设法将自己掌管的财富据为己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理顺产权关系,使出资人到位;二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所谓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说到底就是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们的贪婪与所有者的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对管理层的薪酬激励与有效约束自然成为核心中的核心。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当程度上即源于此。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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