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雨”天起争议 法院裁释分明

  发布时间:2009-11-29 17:37:56 点击数:
导读:作者:郭宪群王勇士轩/整理发布时间:2009-11-2608:39:59【案情】 2005年5月5日,楚格公司因建造厂房及宿舍楼与营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同附言》的合同书。双方约定:营造公司为楚格公司建两栋厂房及…

 

作者:郭宪群 王 勇 士 轩/整理  发布时间:2009-11-26 08:39:59

 


 

【案情】

    2005年5月5日,楚格公司因建造厂房及宿舍楼与营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同附言》的合同书。双方约定:营造公司为楚格公司建两栋厂房及一栋宿舍楼,工期为110个晴天交付验收合格。后双方因“雨天顺延”条款发生争议而于2008年1月28日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焦点】

    条款中涉及的“晴天”和“雨天”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如何就“晴雨天气”作出合理解释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合同约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法律”,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本案所涉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本案的关键是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晴雨天气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在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则适用不利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原告楚格公司诉称,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施工的实际工期为206天,减去监理机构同意延期的33天外(其中含停电、下雨等原因),被告实际延误工期63天,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28708.8元。被告营造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延误工期,我公司在与被告签订厂房及宿舍楼工程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是110个晴天。施工过程中,实际下雨93天,工期应当相应地推迟93天。双方对何谓“晴天”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没下雨或下点小雨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为“晴天”,被告认为只要下雨哪怕是一点点雨都算“雨天”。法院认为,双方明确约定“如遇雨天工期顺延”,且雨天属客观现象,工程监理是否认可对于工期认定并无实质影响,只要是“雨天”就应顺延。天气分类中有晴、阴、多云、少云、小雨、中雨、大雨、阵雨、雷阵雨、暴雨等天气,按照通常解释,晴、阴、多云、少云为“晴”,小雨、中雨、大雨等天气为“雨天”。而不是机械地按照天气预报所说的晴天计算,也不是按照一方解释只要下雨不足以影响施工即为晴天的说法,法院依照晴雨天气的通常解释对此案作出判决。

    此案对大家的一点启示就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注意合同条款所涉及的名词的明确定义,免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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