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表见代理空头支票得偿

  发布时间:2009-09-11 10:47:55 点击数:
导读:【案情】  2005年8月,被告二建公司在延庆县康庄镇承接建筑工程,被告胡某作为被告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胡某自原告处购买水泥,共计合款25788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胡某给付原告一…

 

 

【案情】

    2005年8月,被告二建公司在延庆县康庄镇承接建筑工程,被告胡某作为被告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胡某自原告处购买水泥,共计合款25788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胡某给付原告一张一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空头。

    原告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水泥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二建公司承认被告胡某系其项目经理,但称胡某在施工过程中系自筹资金,为此不同意全额给付水泥款;原告提交收料单和被告胡某的书面说明材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在施工期间购买其水泥并拖欠水泥款的事实。最终,延庆法院判决被告二建公司给付原告刘红水泥款25788元。

【焦点】

胡某作为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延庆县康庄承揽建筑工程,为此自刘红处购买水泥,二建公司承认被告胡某是其公司项目经理,但二建公司称胡某购买其水泥一事公司不知情,那么刘红起诉后,在刘红与被告胡某买卖合同合法成立的前提下,被告刘某与被告二建公司之间到底构成哪种关系?被告二建公司是否应向刘红赔偿全部货款?如果二建公司向刘红赔偿了全部货款,那么二建公司对于自己的损失,又可以作出什么样的挽救行为?

 

    现代社会商业经济高度发达,应运而生的项目经理比比皆是,是一味相信、盲从?还是认真审核、详查?都应在人们心中引起认真的思考。

    在法理上,胡某与二建公司之间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在事实中,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胡某作为被告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负责具体施工期间购买原告水泥并拖欠水泥款,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二建公司承担。 

上一篇:合同官司不赔精神损失 下一篇:擅自设定产品运行密码供货软件公司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