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0-01-10 11:19:35 点击数:
导读: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限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

 

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限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如果最高额保证约定了清偿期限,容易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之日?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属于保证范围的债务发生的最后期日,即决算期。比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人对1999年至2000年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没有约定最高额保证终止日期,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收到保证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所以,在有的最高额保证中,债务人在清偿某一笔债务之前,保证人的责任已经发生,保证人将在债务人清偿之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应注意,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直到本息还清”这一类不定期保证的,应这为约定不明,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期间按二年的诉讼时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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