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事后抵押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0-01-10 11:20:01 点击数:
导读:答:抵押权的设定与债权的成立同时进行的,为同时抵押;债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为事后抵押。事后抵押使原先无担保的债权变成有担保债权。我国有关法律对于事后抵押原则上并无否定性的规定,因此通常情形…

 

答:抵押权的设定与债权的成立同时进行的,为同时抵押;债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为事后抵押。事后抵押使原先无担保的债权变成有担保债权。我国有关法律对于事后抵押原则上并无否定性的规定,因此通常情形下的事后抵押应当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19941216日)中,就明确指出: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其与主合同同时订立,或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都应当允许。由此明确肯定了事后抵押的效力。

但是,事后抵押的有效性并非是无条件的,也面临着限制的规定。例如,《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高级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326日发布)规定: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这里,对事后抵押的效力进行了限制。当然,第69条对事后抵押的效力否定并不是当然的,即并不能由法院直接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而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撤销抵押合同,法院才有权撤销抵押合同,也只有经法院撤销后,抵押才无效。

上述规定是从对公平的角度对事后抵押权的一种限制,维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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