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涉及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哪些形态?

  发布时间:2010-01-10 11:22:05 点击数:
导读: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的特征显示,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多数又为国家无偿划拨其使用的,并且该等国有企业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在实践中又呈现…

 

    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的特征显示,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多数又为国家无偿划拨其使用的,并且该等国有企业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在实践中又呈现出多种不同的复杂形态,加之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对这些复杂形态下的法律规范不相协调,导致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资产时的无所适从,这些形态包括:
    无地上建筑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地上建筑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出资;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属于同一权利主体;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于不同债权人;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同时抵押于同一债权人;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单独抵押给债权人;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未办理政府审批程序;
    附着于划拨地上的建筑物单独抵押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未将划拨地一并抵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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