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借款人分期还款情形下,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起算?

  发布时间:2010-01-10 11:22:35 点击数:
导读: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对于约定分期还款…

 

    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对于约定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日前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二是,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意味着把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经[2002]244号答复,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即: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6日法函[2004]23号)规定:“分期履行合同设有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起算;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起算。”
    可见,上述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至今未有统一的意见,从当事人的角度上,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安排好应对策略。但一般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通常理解为整个合同到期的一个时段,既可能是《担保法》规定的的6个月,也可能被直接认定为2年的诉讼时效,按每笔债务到期计算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也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种处理意见并不为司法实践通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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