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什么条件下适用?

  发布时间:2010-01-13 14:16:10 点击数:
导读:答: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
    答: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第一,首先,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债务,也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相互牵连的债务。最后,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应性。实际上是指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第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履行顺序上没有先后。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顺序,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一方先履行义务。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一方向另一方请求履行债务时,其自己负有的债务并没有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拒绝履行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完全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就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也就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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