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属于提高劳动条件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经济补偿金。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增加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一样,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劳动条件事项之一。我国的劳动立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倡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劳动合同期限正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因此,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被认定为提高劳动条件。本案中,公司将劳动合同期限从一年提高到三年,提高了劳动条件,李某在公司提高其劳动条件的情况下,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个新的问题焦点。如何避免此项成本的增加是值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思考的问题。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欢迎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