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不相识互保贷款 他人欠债自己偿还

  发布时间:2010-07-01 16:32:12 点击数:
导读:三个素不相识的人,贷款时经银行牵线签订联保协议、互相成为保证人后获得银行贷款,当自己的贷款本息按期还清后却被银行起诉。4月21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文某偿还借款人杨某、文某某银行借款本息及逾期…

     三个素不相识的人,贷款时经银行牵线签订联保协议、互相成为保证人后获得银行贷款,当自己的贷款本息按期还清后却被银行起诉。4月21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文某偿还借款人杨某、文某某银行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102820.41元。
    2008年12月23日,杨某、文某某及被告文某因需资金周转分别来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县支行申请贷款7万、3万、3万,该行要求,贷款必须要三人同时贷款,并三人在贷款时共签一份“商户联保协议书”互为连带保证人,即三人中的任何一人为其他二人贷款的本息和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才能贷款。素不相识的杨某、文某某和被告文某为了得到贷款,经银行牵线,三人共在银行提供的一份格式“商户联保协议书”上签订了联保协议,担保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然后分别与原告订立了借款合同(均是格式合同),原告按约分别向该三人发放了7万、3万、3万贷款,贷款期限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09年12月23日。被告文某按约归还了贷款本息,杨某、文某某分别差欠原告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68010.67元、34809.74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清偿杨某、文某某的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文某与杨某、文某某三人签订了互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文某对杨某、文某某二人的借款本息和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文某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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