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借贷法不许 法院调解把息减

  发布时间:2010-07-01 16:33:27 点击数:
导读:4月6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威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高利率借贷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龙某某借款本息21096元。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3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

     4月6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威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高利率借贷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龙某某借款本息21096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3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64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利息为16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先后共支付借款利息9000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3800元。

    该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远远超出四倍,故对被告超付的利息应抵偿借款本金。通过对原告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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