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承租人被判无效房产纠纷分析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07 12:03:53 点击数:
导读:妹妹瞒着姐姐将所住房屋的承租人改为自己的名字,并按房改政策买下了该房。姐姐一怒之下将妹妹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日前,西城法院判决妹妹输了官司。  1988年,林云和林华的母亲从单位分得一套二居室住…
妹妹瞒着姐姐将所住房屋的承租人改为自己的名字,并按房改政策买下了该房。姐姐一怒之下将妹妹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日前,西城法院判决妹妹输了官司。

  1988年,林云和林华的母亲从单位分得一套二居室住房。当时为了交供暖费方便,经全家协商后把承租人写在了姐姐林云名下,房屋租赁合同由林云的弟弟林旭保管。由于林云姐弟三人及其母在外均另有住房,该二居室一直空闲。1998年6月,房改政策出台后,妹妹为 
了购买该房,遂搬至上述二居室内居住。林华在办理买房手续过程中,由于不符合购房条件,便找到了弟弟林旭,姐弟商量后盗用了林云的名章,在合同上写下了“同意承租方改为林华”,售房单位在合同承租人林云不在场的情况下,将合同承租人变更为林华,并将该房卖给了林华。2000年2月15日,林华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而林云对此一无所知。

  2000年10月,姐姐林云在给孩子上户口时才得知该房已被林华购买,遂于今年上半年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妹妹林华与母亲单位变更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此案已由西城法院审结,支持了林云的诉讼请求。紧接着,林云又提起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华与其母单位在未征求林云的同意并且承租人未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租赁关系,且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严重损害了原告林云的合法权益。因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二被告变更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故林云仍为该房的承租人,林华在未通知其姐的情况下进行的房屋买卖应属无效。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林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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