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误区十:解雇员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30 16:01:36 点击数:
导读: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信,即如果想要解雇某个员工,总会想办法找到某个合适的"理由"这种自信源自企业相对于员工的强势地位,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强势地位的存在这种自信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律…

 

 

    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信,即如果想要解雇某个员工,总会想办法找到某个合适的"理由"这种自信源自企业相对于员工的强势地位,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强势地位的存在这种自信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律为了维护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员工的权益,对企业解雇员工的行为设置了一些条件,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比方,因员工不服企业的解雇决定而发生争议需由仲裁或司法机构裁判时,企业应对其解雇决定具有充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负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相当厉害,要求企业必需对其解雇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详细地举证说明。以证明解雇决定理由的"充分性"此"充分性"方面如稍嫌不足,则该解雇决定就会被裁判机构撤销,其后果是严重的即劳动关系恢复,企业应赔偿员工自被解雇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正式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实践中上述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值得注意的解雇争议中企业败诉率远远高于员工,这与企业的盲目自信不无干系,因此,企业在解雇员工时需慎而又慎,切忌盲目自信,无谓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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