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致死 窝藏也要受审

  发布时间:2010-11-01 10:00:49 点击数:
导读:新丰县马头镇8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4名为其提供资金逃跑。日前,韶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5日晚,新丰县马头镇军屯村村民唐某文在新市场某网吧上网,被潭石村的温某豪…

  
 
 
 
新丰县马头镇8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4名为其提供资金逃跑。日前,韶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5日晚,新丰县马头镇军屯村村民唐某文在新市场某网吧上网,被潭石村的温某豪、郑某鹏、黄某俊等人发现,黄某杰提出要报复唐某文。于是温某豪、温某佳、黄某杰、黄某宇、郑某鹏、温某奇、黄某俊、俞某德分别手持凶器追打唐某文,被告人温某佳在湖塘村楼下组菜地将唐某文砍倒在地,温某豪、黄某宇持刀对倒地的唐某文继续捅砍,致唐某文失血过多而死亡。
  上述事件发生后,温某豪打电话告知被告人余某敏,余某敏便叫来一辆面包车把温某豪等8人接到新丰县城某大厦余某敏的出租屋内藏匿。然后,被告人余某敏、何某青、黄某福、李勇等人筹集了2000多元钱让温某豪等八人分别逃至深圳、佛山、广州等地藏匿。
  2009年6月22日,黄某俊在马头镇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2160元。同年10月13日,温某豪、黄某俊、黄某宇伙同他人在马头镇将嵇某伟打致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温某豪、温某佳、黄某杰、黄某宇、郑某鹏、温某奇、黄某俊、俞某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敏、黄某福、何某青、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黄某俊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温某豪、温某佳、黄某杰、黄某宇系主犯。郑某鹏、温某奇、黄某俊、俞某德系从犯。8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杰、黄某宇、俞某德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俊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来源:韶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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