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法院依法惩处“零口供”手机窃贼

  发布时间:2010-11-01 10:00:20 点击数:
导读:手机店遭遇被盗,被告人王某对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日前,韶关市武江区法院通过公安现场提取的指纹、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王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

 
 
 
手机店遭遇被盗,被告人王某对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日前,韶关市武江区法院通过公安现场提取的指纹、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王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9月,被告人王某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进入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某电讯手机店内,盗走各类手机共计124部。同年年底,其又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在武江区某手机售后服务中心作案,盗走店内2台组装电脑以及各种型号手机28部。经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999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甚至否认到过案发现场。2008年9月,公安机关在武江区新华北路某电讯手机店的被盗窃现场提取的3枚指纹与被告人右手指纹一致,同年年底在武江区某手机售后服务中心的被盗现场提取的1枚指纹与被告人右手环指指纹一致,两次均证实被盗现场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所留。为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王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从现场所提取的指纹,并结合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次安 朱琴 陈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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