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诉被告丘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0-11-10 16:37:33 点击数:
导读:案号:(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25号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陆毅推荐理由:本案例属于社会上热点“假一赔十”的典型案例。原告在看到被告(商家)“假一赔十”的广告后,到被告处购买了广告上的一款手机,后…
案号:(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25号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陆毅
推荐理由:
本案例属于社会上热点“假一赔十”的典型案例。原告在看到被告(商家)“假一赔十”的广告后,到被告处购买了广告上的一款手机,后来手机不能正常使用,经检测该手机是假手机,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十倍赔偿。本案例的处理在审判工作中也是属于难点问题。主要是支持原告的诉求缺少具体的、明确的法律依据。许多类似的判决都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商家双倍赔偿,而本案却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关不履行承诺义务的违约责任规定,判决商家按广告上“假一赔十”的承诺十倍赔偿原告。
案件基本案情:
被告丘某良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清溪某通讯器材店的业主,该店于2008年4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零售通讯器材。2008年8月10日,原告武某在被告经营的某通讯器材店门前看见有“中国移动通信”销售手机的广告,见广告上有“正品行货、假一赔十”的内容,即在该店购买了广告上标明的两部手机。原告在使用该手机约一个月左右后,该手机经常出现死机的现象。原告就到被告的商店要求退换,该店的员工没有同意其退换。原告就到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该手机进行鉴定。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后鉴定原告在被告商店购买的手机的进网标志信息为假。
本院审理认为, 被告在作出要约时已明确表示不出售假手机,并作出了如出售假手机则给予对方十倍赔偿的单方允诺,但在原告作出单方允诺后,还将假的手机出售给原告。被告的这一行为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而且被告的违约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承担其对公众作出的“假一赔十”的单方允诺责任。所以,原告提出由被告退还购买手机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目前社会上商家所作的“假一赔十”广告很多,被告(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其绝不售假,以得到高利益收入。而承诺者通过虚假承诺赢得了更多的消费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从中大获好处,而在“东窗事发”之后却按双倍赔偿处理,从而逃避法律制裁。这样的处理,显然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利于建立诚实的商业规范,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感情。而且双倍赔偿的处理也与承诺者通过虚假承诺所获得的高经济利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明显不相称的,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更是不可言喻。所以,本案按十倍赔偿的判决得到社会上广大民众的支持。
案号:(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25号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陆毅
推荐理由:
本案例属于社会上热点“假一赔十”的典型案例。原告在看到被告(商家)“假一赔十”的广告后,到被告处购买了广告上的一款手机,后来手机不能正常使用,经检测该手机是假手机,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十倍赔偿。本案例的处理在审判工作中也是属于难点问题。主要是支持原告的诉求缺少具体的、明确的法律依据。许多类似的判决都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商家双倍赔偿,而本案却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关不履行承诺义务的违约责任规定,判决商家按广告上“假一赔十”的承诺十倍赔偿原告。
案件基本案情:
被告丘某良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清溪某通讯器材店的业主,该店于2008年4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零售通讯器材。2008年8月10日,原告武某在被告经营的某通讯器材店门前看见有“中国移动通信”销售手机的广告,见广告上有“正品行货、假一赔十”的内容,即在该店购买了广告上标明的两部手机。原告在使用该手机约一个月左右后,该手机经常出现死机的现象。原告就到被告的商店要求退换,该店的员工没有同意其退换。原告就到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该手机进行鉴定。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后鉴定原告在被告商店购买的手机的进网标志信息为假。
本院审理认为, 被告在作出要约时已明确表示不出售假手机,并作出了如出售假手机则给予对方十倍赔偿的单方允诺,但在原告作出单方允诺后,还将假的手机出售给原告。被告的这一行为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而且被告的违约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承担其对公众作出的“假一赔十”的单方允诺责任。所以,原告提出由被告退还购买手机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目前社会上商家所作的“假一赔十”广告很多,被告(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其绝不售假,以得到高利益收入。而承诺者通过虚假承诺赢得了更多的消费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从中大获好处,而在“东窗事发”之后却按双倍赔偿处理,从而逃避法律制裁。这样的处理,显然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利于建立诚实的商业规范,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感情。而且双倍赔偿的处理也与承诺者通过虚假承诺所获得的高经济利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明显不相称的,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更是不可言喻。所以,本案按十倍赔偿的判决得到社会上广大民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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