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自证”巧用“他证”

  发布时间:2010-11-15 22:32:24 点击数:
导读:针对此类案件的一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问:当前审理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新特点?答: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多发。实践…
针对此类案件的一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

  问:当前审理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新特点?

  答: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多发。实践中,具体用工形式的千差万别、许多企业长期用工不规范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保留证据的忽视,使法院在加班事实的认定上有一定难度。

  在审理加班费案件时,法院会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举证能力方面的差别、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等因素,课予用人单位较重的举证责任;另外,随着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成本的象征化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新法的施行,也出现一些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的漏洞,过度主张权利。因此,法官既要实现立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性保护,又要兼顾公平原则。

  问:根据9月1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审理追索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时,怎样划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答: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劳动者“自证”为原则,以用人单位的“他证”为补充。

  问:实践中怎样理解以劳动者“自证”为一般原则?

  答:所谓“自证”,即 “谁主张、谁举证”。“自证”一是指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由劳动者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确存在加班事实,而不是由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事实;二是指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其加班费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问: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对加班事实应如何“自证”?

  答:在“自证”问题上,依据司法解释(三),一般仅要求劳动者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并未苛求劳动者提供准确、翔实的加班证据,比如每次加班到几点等。考勤表、记载有出勤天数的工资发放表、加班审批单、排班表、加班时间工作的业务单据等均可作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的“自证”能否证明“加班事实存在”。

  问:劳动者如何利用“他证”规则主张权利?劳动者还有哪些获取证据的方法?

  答:劳动者如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其加班的证据,此时,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法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不认可相关证据,劳动者还可提供其他一些间接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关于考勤记录的录音材料、单位在其他时段的考勤记录等,法院会根据举证情况,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是否应适用“他证”规则。

  问:在证明加班事实基础上劳动者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提供“自证”和“他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只是第一步,此外,还要注意对涉及工资基数、加班时间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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