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2-03 08:25:14 点击数:
导读: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罗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起诉书》指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罗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起诉书》指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一、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日法[2002]139号)第18条指出: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首先、案件证据材料均显示本案走私行为由单位的负责人邓某决定、同意。

1、邓某是涉案单位“东莞东城利川XX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XX厂)”、“东莞东城梨川XX电子厂(以下简称XX厂)”[以下简称“两厂”]的负责人。

20081117日的《询问笔录》中,邓某供述“2000年年底到大陆参与筹建东莞东城梨川XX电子制品厂”“四哥邓X明今年49岁,是我XX厂的董事长和东莞东城梨川XX塑胶制品厂的大股东”“ (问:你是如何管理XXXX两厂的报关情况的?)我是主管经理”;在2009720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我负责报关部的全面工作”“我是报关部的经理,受老板委托全权处理报关部的各项事宜”“老板委托我全权处理XXXX的报关事宜,有什么事情由我拍板决定就可以了,不需要向老板汇报”“(问:你所说的老板是谁?)是我哥邓X明”。

在罗某、周某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中,也都表明邓某是两厂的负责人。

2、邓某对两厂出现合同手册不平衡情况完全知情。

20081119日的《询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有,有时会出现进口指标多出,不能平衡核销的情况” ;在200918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有哪些涉及报关的事情需向你汇报?)1、合同手册的备案、核销。2、采购部采购数量大于手册备案数量,需要我出面协调。3、合同手册不平衡。”;在2009114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你辩解一下自己是如何知道这几个原因的?)不平衡情况每次由罗某向我汇报的,我2001年年初就进XX厂任物控经理,对来料加工合同手册还是有一定认识的,我们厂手册进口塑胶粒指标多处主要就是我刚才讲的几个原因,第一是因为我们按订单生产,再批次的用料,单损耗与备案肯定有差异,第二从国内买的再生料也是由我负责的物控部安排计划,所以我最清楚,第三就是为了维持XX厂的正常运作,王桂香要求无论XXXX每个月加工了多少塑胶配件,每个月要保证XX厂的结汇达到8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实际没有加工这么多塑胶配件,就有多转少送的情况”“(问:为什么要在国内买再生料用于生产?)说白了就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再生料要比新料便宜很多” 在2009324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她为什么要向你汇报关于这个手册不平衡的问题?)……合同出现不平衡问题,她向我汇报也是寻求一种解决途径,看如何解决合同出现的问题”

在罗某、周某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中,也都证明邓某对合同手册不平衡情况是完全清楚的,至于合同手册不平衡的原因,更是由邓某的违法经营行为直接导致的,包括其在国内购料并指示销毁相关单据,指示仓管部做两套海关帐等。

3、单位负责人邓某直接指示罗某“找人进料平合同”。

20081119日的《询问笔录》中,邓某供述“……当时她向我请示该怎么办,并提出可以通过进口货柜或者付钱开发票的方式解决,第一次我指示她通过进口货柜的方式解决……

2009114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她是如何找人“搞定”的?)我记得是她给别人钱,别人帮忙核销手册的,我记得有几千元,具体数我忘记了,她填“杂费”报销单,我签名后由她到王桂香那里报销领钱”

20081113日的《讯问笔录》中,罗某供述“合同不平衡的情况我也多次到小邓生(注:指邓某)办公室对他说过,小邓生回答我说,要么找些发票,要么找人进料。然后会问我发票要多少钱,我说要6个点,他说太贵了,找人进料平合同就OK了”

2009224日的《讯问笔录》中,周某供述“……还有一次在办公室,也是罗某告诉我,说邓某和王桂香不同意开发票平衡合同手册,告诉我说如果开发票要缴纳几十个点的税金,要给别人进料平手册……

通过邓某、罗某、周某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找人进料平合同”的走私行为是单位负责人邓某的直接指示的。

4、“找人进料平合同”的走私行为,是为两厂的不正当利益而为。

单位负责人邓某通过国内大量购买价格非常便宜的再生料,同时两厂存在空转结汇等不正当行为,并且不开具正式发票偷逃国家巨额税收,必然导致合同手册不平衡。事后单位负责人邓某不同意以合法的方式通过海关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也不同意“开发票”的方式平衡合同手册,并且指示仓管人员只要是国内购买的塑胶粒的送货单证必须销毁,指示仓管人员制作假海关帐,指示报关组“找人进料”以平衡合同手册,逃避海关检查,规避海关的大额罚款。

综上所述,罗某的走私行为是受单位的负责人邓某的直接指示,也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单位犯罪。

 

  二、被告人罗某有以下情节,请合议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罗某的涉案行为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为的也是单位的利益,是职务行为。

  2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在被长安海关缉私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主动接受长安海关缉私分局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主动接收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视为主动投案。依据《刑法》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罗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一、两厂合同手册不平衡是由被告人邓某在国内购料用于生产、要求空转厂结汇等必然导致。其二、采取何种方式平衡合同手册,是由被告人邓某决定,其考虑到需要支付税金的因素不同意购买发票平衡手册,并指示罗某找人购料平合同。其二、如上所述,被告人罗某采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是在进口指标出现大量盈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合同,被迫进行的。综合本案全部案情来看,相对来说,被告人罗某所起的作用不是最主要的。

  4被告人罗某主观恶性不大,且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始终主动交代事实,配合办案机关办案,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5、在两厂报关负责人邓某已经在国内购买大量塑胶粒,并每月要求空转厂结汇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手册不平衡,作为保管组组长必然被单位要求解决该问题,被告人罗某的涉案行为属于被迫的、被动的,而且,是被告人罗某提出单位购买发票补税的方案但被报关负责人邓某否决,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

  此致www.guwenlvshi.com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赵小兔       

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O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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