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0-05-10 11:07:54 点击数:
导读:问题:我在1990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今年4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近日公司通知我办理退休手续。我向社保部门咨询退休金问题,社保部门答复因公司自2000年4月份开始才帮我交社保,未交足十五年,退休后不能领退休金。请问…

      问题:我在1990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今年4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近日公司通知我办理退休手续。我向社保部门咨询退休金问题,社保部门答复因公司自2000年4月份开始才帮我交社保,未交足十五年,退休后不能领退休金。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均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由于劳动者已经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该网友的情形即是如此,他虽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而根源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从其入职时起就为其办理参保,导致其缴费年限不足。此种情形下,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以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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