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咨询

  发布时间:2011-04-21 17:03:30 点击数:
导读:赵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以下的法律问题:1、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中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怎样理解,章程中怎样写才是?2、有关主管部门对作不实财务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的处罚是否有时效?怎…

    赵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以下的法律问题:1、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中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怎样理解,章程中怎样写才是?2、有关主管部门对作不实财务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的处罚是否有时效?怎样才算有直接责任,出纳算不算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直接责任是否考虑故意与过失?


    赵小兔律师的解答:

      你好。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直接规定其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2、《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公司提供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故行政处罚不受前述期限的约束。出纳有无直接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考虑故意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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