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的业务能作出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1-04-22 16:42:46 点击数:
导读:赵律师,你好。我和其他2位合伙人共同创办了一家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网站建设,但实际经营的却是广告传媒和短信群发业务,经营一年后因公司没有流动资金继续运作,我多次向其他两位股东提出从新如资,但都糟到拒绝,无奈…

    赵律师,你好。我和其他2位合伙人共同创办了一家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网站建设,但实际经营的却是广告传媒和短信群发业务,经营一年后因公司没有流动资金继续运作,我多次向其他两位股东提出从新如资,但都糟到拒绝,无奈之下我在自己从出资新注册了一家公司也是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但后来其他两位股东发现后要求我作出赔偿,要求我退还自己销售短信的所有营业额.
  像我这样的案件,双方都设计到超范围经营的业务我应不应该做出赔偿?


赵小兔律师的解答

    你好,第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竞业禁止的约束,如果您只是股东而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不受此约束,其他股东没有依据要求您赔偿。需要明确您在原公司以及新成立的公司的具体职务而定。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根据您上述的说明,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层面的问题,作为其他股东方有举报的权利,没有要求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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