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结束合作经营项目,如何追讨本人资金?

  发布时间:2011-04-26 11:19:21 点击数:
导读:2007年期间,与人合作做生意,资金由本人全部出,项目是合伙人找到,签订合同合作经营3年(2008年3月-2011年3月),利润各占50%,但经历金融风暴,项目出现亏本,本人在项目上看不到任何前景,由于项目是合伙人和厂家…

    2007年期间,与人合作做生意,资金由本人全部出,项目是合伙人找到,签订合同合作经营3年(2008年3月-2011年3月),利润各占50%,但经历金融风暴,项目出现亏本,本人在项目上看不到任何前景,由于项目是合伙人和厂家签订产品代理权,交付了8万代理押金,于2009年3月本人与合伙人解约,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因此要求合伙人2009年不再与厂家签订代理合同,取回押金还给本人,但合伙人要继续将代理项目做下去,由于合伙人没钱投资,所以要求本人放松到2009年5月10号前,他自己再找合作人或者找钱还给本人,如今到了2009年8月19号,合伙人没有还给本人一分钱,还拒接本人的电话,2009年5月到8月期间,本人无数次要求合伙人退还本人的资金,经本人再三强迫,合伙人交代与2009年5月与厂家续签了代理合同,拖住本人大概17万不还,本人对此无法忍受,希望得到你的帮忙,本人如何能尽快追回本人的资金?谢谢


赵小兔律师的解答:

    你好。

1 、请您明确合作经营合同中关于解除合作经营关系的约定,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约定从约定;
2、2009年3月,您与合伙人解约,是否有书面协议,对方是否认可已解除合作经营关系;
3、您说要求您放松到2009年5月10日之前是什么意思?是指2009年5月10双方解除合作经营关系吗?
4、如果对方(合伙人)在您与他解除合作关系前以他自己的名义续签的代理合同,则应仍视合作经营关系,如果对方(合伙人)在您与他解除合作关系后以他自己的名义续签的代理合同,则应视为对方(合伙人)的个人行为,占用您的资金应视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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