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股权

  发布时间:2011-05-27 08:53:25 点击数:
导读: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要转授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原股东购买,如原股东无人购买,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

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要转授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原股东购买,如原股东无人购买,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董事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对被转让的股本金有优先的认购权。” 问题:有一个股东要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现在董事会开会决定不同意该位股东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主要是董事会成员认为转让价格过高,不利于董事会成员优先购买。该决定有法律效力吗?



赵小兔律师的解答:

       你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自治性法律文件,对股东、董事会等具有约束力。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更加宽松或者更加苛刻的条款。你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条件显然比法律要苛刻,但符合《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性规定,本律师认为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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