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方当事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如何质证?

  发布时间:2011-08-01 09:51:17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一审已提供过,但未被采纳认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在二审阶段再次提供;第二种是当事人向一审提供过,但因超过举证期限等故而未被法官接收或组织质证;第三种是一…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一审已提供过,但未被采纳认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在二审阶段再次提供;第二种是当事人向一审提供过,但因超过举证期限等故而未被法官接收或组织质证;第三种是一审未提供过的新证据材料。
对上述第一种情形,因一审已质证过,故不属二审新证据范畴,可不予质证。第三种情形,需提请二审法官审查是否构成新的证据,若构成新证据的,进行质证。第二种情形较为复杂,如一审已提交并质证过的,应提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围,无需重新质证,以防止对方当事人提出不同的观点,违背“禁止反言”规则。对于对方当事人声称曾向一审法院提供过的,可提请法官注意向对方当事人询问了解,必要时向一审法院核实。若对方当事人确曾提供过而未被一审法院接收的,还需注意了解当时是否有逾期提交、申请延期、提交困难等情况,再确定是否予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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