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可否以无原件为由不予质证?

  发布时间:2011-08-01 09:54:31 点击数:
导读:对此,应当根据证据情况区别对待。对确需核对原件才可发表质证意见的,可要求对方提供原件核对后,再发表质证意见。如对方无法提供原件的,为保证本方权利,仍可对复印件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于有些复印件虽无原件可供…
对此,应当根据证据情况区别对待。对确需核对原件才可发表质证意见的,可要求对方提供原件核对后,再发表质证意见。如对方无法提供原件的,为保证本方权利,仍可对复印件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于有些复印件虽无原件可供核对,但仍应了解情况的证据,如有关本公司登记情况、身份情况等复印件的,应予质证,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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