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新证据材料,我方当事人对新证据提出异议而拒绝质证。法官当庭要求让我方当

  发布时间:2011-08-02 09:43:03 点击数:
导读:对新证据材料的质证应当是在认定构成新证据的前提下进行,但实践中较多的做法是先予质证,主要原因是为了减少再次安排开庭的工作量和节省审理时间。但是,当庭提交新证据材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突然袭击”,先予质证有…
      对新证据材料的质证应当是在认定构成新证据的前提下进行,但实践中较多的做法是先予质证,主要原因是为了减少再次安排开庭的工作量和节省审理时间。但是,当庭提交新证据材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突然袭击”,先予质证有所不公平。因此,应提请法官注意:
1、该证据材料是否构成新的证据,应由法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2、法院在认定新证据是否构成之前,为节省审理时间和路途往返,我方暂先发表质证意见。若法院认为不是新证据,则不作为本案证据采用。同时,要强调现在发表质证意见并不表明已同意质证。并提请书记员将上述发言记录在案。
3、若感觉当庭难以立即质证的,应提请法官酌情给予合理的准备期限,期满后另行组织补充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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