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固定利润及不承担亏损 双方明为合伙实为借贷

  发布时间:2012-03-13 12:52:53 点击数:
导读:2008年10月17日,梁某某与劳某某签订《承包果场合同书》一份,梁某某将其果场中的水果种植、养殖场承包给劳某某管理经营,约定在承包期间内,梁某某投资成本16万元作为劳某某养鹅养殖的投资款,劳某某每年交给梁某某养…
2008年10月17日,梁某某与劳某某签订《承包果场合同书》一份,梁某某将其果场中的水果种植、养殖场承包给劳某某管理经营,约定在承包期间内,梁某某投资成本16万元作为劳某某养鹅养殖的投资款,劳某某每年交给梁某某养殖承包金6万元,并且在经营期间内如有亏损与梁某某无关。后因养鹅养殖不成及无钱交承包金,劳某某写下借条借到梁某某上述款项,2010年12月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劳某某返还上述款项。


  劳某某则认为双方为合伙关系,16万元为梁某某作为养鹅养殖的投资款,现在养鹅亏损,16万元的投资款不应该返还,且梁某某不承担亏损每年6万元的养鹅养殖承包金就是天价,违反公平、诚实原则,该约定是无效条款。


  灵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关于养鹅养殖的16万元投资款属于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被告劳某某应该将16万元返还原告梁某某,2009年、2010年两年的养鹅养殖承包金共12万元是违反合伙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原告梁某某要求劳某某返还12万元养鹅养殖承包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合伙是合伙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约定一方只是向另一方投资,不参加合伙项目的经营活动,不承担合伙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按期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违反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定,双方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回外,固定利润不予支持,这是对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及经济活动中的风险与利润并存原则的维护,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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