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法官调解还本付息不分红

  发布时间:2012-03-13 12:54:01 点击数:
导读:(2011年5月13日)  2011年5月12日,在凌云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使得原本矛盾激化的原、被告双方重新握手…
( 2011 年 5 月 13 日 )
  2011年5月12日,在凌云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使得原本矛盾激化的原、被告双方重新握手言和,友情再续。
  2007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投资协议,由原告祝某出资30000元支持被告经营摩托车销售业务,被告周某一年内返还原告投资款并支付红利9000元。2008年3月1日,双方又另达成一份投资协议,由原告再次出资20000元支持被告经营业务,被告一年内返还原告投资款及支付红利6000元。两份协议均约定投资期间被告周某自己自主经营摩托车销售业务,自负盈亏原告祝某不得干涉。后由于被告周某生意亏损,未能按期返还原告投资款和兑现红利而引发纠纷,原告祝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周某按投资协议偿还投资款及红利。
  该院经过审理,认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才是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本案中被告周某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告祝某不参与合伙经营,更不参与被告承担损失的风险,显然双方之间的投资关系构不成合伙关系,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阐述该法律关系,耐心细致劝导双方权衡各自的利弊,加之原来双方都是要好的朋友,各自退让一步,不要因此案而失去多年的友谊。最终,原、被告被主审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思想工作所感动,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某限期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给原告。
  签收调解书后,双方当场握手并相互邀请一起共进晚餐,有说有笑地走出了法院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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