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过后施工单位可否安枕无忧

  发布时间:2012-09-26 17:05:23 点击数:
导读:唐吉双【基本案情】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某化工公司的厂房建筑工程,该工程于2006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并被评为优良。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2年。2009年8月,…

        唐吉双

【基本案情】

    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某化工公司的厂房建筑工程,该工程于2006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并被评为优良。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2年。2009年8月,该厂房排水管道大面积渗水导致厂房部分生产设备、产品及原料受损,经评估,给化工公司造成100多万元经济损失。经检测事故原因是室内排水管道有断裂。化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答辩称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且保修期已过,没有赔偿义务。

【观点争鸣】

    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的抗辩能否成立?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且被评为优良级,施工单位在该厂房的合理使用期限内仅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对于其给排水管道的质量瑕疵担保期也应该为给排水管道的合理使用期。由于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年,所以推定双方认可其合理使用期限为2年,该2年经过,则保修义务人免除保修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同时免除。本案建设单位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只是成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保修义务人无条件按原貌及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承担维修、补修责任的期限,并非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本案施工单位的抗辩不能成立,建设单位的主张能够获得支持。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质量保修义务与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两个法律概念。《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据此,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义务。建筑工程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承接的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的保证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法定义务,质量保修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又包括约定义务,二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后者可以有条件的约定,前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第一种观点以约定保修期推定双方认可质量保证期是错误的。建筑工程一旦建成,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就伴随着施工单位直到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经过,而质量保修义务除了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需要持续到工程的合理使用期经过,其他保修义务基本上很短,可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不会在短时间内被免除。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一旦出现保修范围内的情形,保修义务人就必须修复,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可见保修义务人修复的缺陷不一定是保修义务人的责任,而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人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一定是自己的质量责任,故而不能将二者等同。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只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施工单位都必须担保工程质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可见,竣工验收后是否合格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只是建设单位是否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不能据此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这如同普通商品买卖一样,购买者在挑选商品时也要经过检验识别该商品的质量、品质,符合要求便付款购买,商品被认定合格、合乎要求就是付款的条件。在购买之后,一旦商品出现固有质量缺陷导致购买者或者使用者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商品的生产者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工程竣工验收只是对工程的初步检验,根本不可能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工程的隐蔽瑕疵而言,由于其具有隐蔽性更加难以发现,往往是出现问题时经具体检测才被发现,因而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代表是真正合格达标的工程。

综上所述,本案的施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判断排水管道和断裂的螺丝有没有使用超过合理期限。不能误将质量保修期当作质量保证期,质量保修期经过并不当然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虽然本案的施工单位对厂房排水管道的保修期2年已经过,但是该厂建成才3年,断裂的螺丝显然没有达到其合理使用期限,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房屋质量问题与保修期无关 下一篇:房屋质量需看保修期 精装修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