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2-01-16 19:05:10 点击数:
导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林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地阅读了本案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林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地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林XX。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X犯有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

现对被告人林XX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引起,社会危害性小。

无论是被告人林XX的口供,受害人的笔录,还是侬某某的证人证言,均证明一个事实:受害人叶某某侬某某的钱,侬某某委托几被告人林XX叶某某收回欠款

本案系因索取合法债务引起,在拘禁的过程中,几被告人林XX也只是要求叶某某偿还本金,并未乘被害人处于不利地位而索取非法利益。

且几被告人林XX侬某某索取合法债务,也没有商量收取非法酬金,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的目的。

如果不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被告人林XX根本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林XX针对的,只是拖欠其朋友债务的特定人,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二、被告人林XX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较轻微。

这次非法拘禁案中,非法拘禁的时间很短,仅有半个小时的样子,其犯罪情节较轻。虽然对本案被害人叶某某造成了轻微伤,但毕竟没有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案情节叶某某关在车里的时间非常短暂、叶某某拉倒车上目的并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目的是让叶某某还钱,如果不还钱就将其送往派出所。虽有推拉和打一个耳光,但没有构成轻伤,应该说本案应定性为情节轻微。 

被告人林XX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林XX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完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www.guwenlvshi.com

 被告人林XX所做的几次供述中可以看出,其供述前后一致,没有出现任何翻供的情形。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林XX良好的认罪态度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林XX是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的,也是能够体现出其积极悔罪态度的。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林XX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林XX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林XX此前表现一直较好,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对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结果却触犯刑律。应该说,林海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对此情节,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www.guwenlvshi.com

在量刑方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规定(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林XX又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属于初犯、偶犯等减轻或从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林XX,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

另外,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林XX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林XX改造,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林XX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赵小兔 律师

20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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