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持票人未能获得付款如何追索?

 来源:东莞债务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5-26 10:58:39 点击数:
导读: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不获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或有其他法定情况时,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汇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偿付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这是汇票权利之一。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其…

    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不获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或有其他法定情况时,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汇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偿付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这是汇票权利之一。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其在法定提示期间进行了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证据以及被拒绝提供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这是保全持票人权利的手续。如持票人没有遵守提示期间的规定,或者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等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经被退票。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都要对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例如持票人对其中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但有可能不能获得清偿或者没有获得完全清偿时,他对其他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其可以向前手再追索。

    未按照以上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汇票的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应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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