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职工加班加点若不能安排补休,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2:33 点击数:
导读: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依据1995年3月25日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8条:“根据本办法第6条、第7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
   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依据1995年3月25日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8条:“根据本办法第6条、第7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劳动者加班加点,若不能安排补休,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呢?依据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即按年计算超过2032小时,按月计算超过21.16天的,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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