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否获得赔偿? 还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获得赔偿金?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3:23 点击数:
导读:用人单位若克扣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赔偿金,并且按照《违反…
    用人单位若克扣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赔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6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的赔偿金。同时,根据劳部发(1994)532号文,出现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均可获得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1—5倍的赔偿金:(一)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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