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吗?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4:34 点击数:
导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即用人单位在两个条件下属无故拖欠:一无正当理由,二主观上故意不支付。即用人单位无…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即用人单位在两个条件下属无故拖欠:一无正当理由,二主观上故意不支付。即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此“正当理由”为哪些情形呢?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4条作了列举:(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拖欠均属无故拖欠。因此,当企业经营困难在征得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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