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06-11-01 21:48:10 点击数:
导读:《劳动法》29条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客观情况发生…
《劳动法》29条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濒临破产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2)34号)中指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制工人即使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合同到期后也应终止。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劳动部在给浙江省劳动厅请示的复函中,即《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中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可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作了答复。“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到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与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终止劳动合同后,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呢?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因此自该日后,按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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