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过期后,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送达的催收通知上签字或明确表明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

  发布时间:2010-01-10 11:22:54 点击数:
导读: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号司法解释,保证责任消失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如在催收通知上的表述为:请你公司尽快筹集资金,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等,保证人在类似这样的催款…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号司法解释,保证责任消失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如在催收通知上的表述为:请你公司尽快筹集资金,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等,保证人在类似这样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人民法院不会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如催收通知书中出现“请你公司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关承诺继续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我们认为可以视为新的保证关系成立。
上一篇:十九、借款人分期还款情形下,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起算? 下一篇:十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