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0-01-10 11:23:23 点击数:
导读:答: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发出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认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催收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

 

    答: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发出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认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催收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很多不良资产项目由于主债务催收不连续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只要剥离时予以确权就视为重新接收确认,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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