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01 17:22:05 点击数:
导读:原告:杭州天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号。联系电话:13757192289。被告:江苏浙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军,职务董事长。案…



原告:杭州天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号。联系电话:13757192289。

被告:江苏浙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军,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99661元(贰拾玖万玖仟陆佰陆拾壹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杭州天人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浙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签订购货合同1份(合同签字人王英),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网络设备及服务器的采购服务,合同总价款1,142,372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342,711元人民币的定金,原告则根据购货合同清单按时将该批网络设备和主机存储设备送达至双方合同指定的地点浙江浙北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并得到被告项目部负责人丁金存确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送达以后,原告多次通过丁金存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前后分两次支付共计50万元人民币给原告,其余款项299,661元人民币虽然经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然拖延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相互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款项,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虽然原告本着和解的精神,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由于被告毫无诚意,双方无法就货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杭州天人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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