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01 17:20:38 点击数:
导读:原告夏丹,女,汉,1931年3月9日生,住泰顺县新浦乡新兴村外岗。被告钱招泰,男,1961年12月15日生,住址泰顺县新浦乡龙前村。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

       原告夏丹,女,汉,1931年3月9日生,住泰顺县新浦乡新兴村外岗。
被告钱招泰,男,1961年12月15日生,住址泰顺县新浦乡龙前村。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费255元,请求精神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28103.33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5日中午,被告钱招泰驾驶自行车,从新浦乡潘洋新村驶往新仓方向。12时10分许,被告钱招泰途经潘洋新村小学门口路段,因下坡车速过快左转弯撞伤了站在路边的原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送原告到文成县珊溪医院抢救治疗。因医疗技术问题,文成县珊溪医院不能抢救建议转院治疗,被告见状撒腿就跑。原告于次日被亲属转送闽东医院住院医治。因原告经济拮据,只好于2007年3月22日提前出院,回家休息。出院时,闽东医院建议原告一个月后复查。原告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用23189.13元。经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7)第2007B02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综上,因被告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下坡车速过快左转弯撞伤了站在路边的原告,是侵权行为,据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3189.13元,误工费14487/365*47=1865.50元,交通费元819元,护理费14487/365*17=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费17*15=255元,请求精神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28103.33元。故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夏丹

2007年9月1日

推荐律师: 赵小兔律师 详细介绍>>
咨询电话: 137 2648 0060
 QQ 咨询: 113298052
电子邮箱: zhao-xiaotu@qq.com
在线咨询: 给赵小兔律师留言咨询
执业理念: 诚信为本,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起诉书 下一篇:货款纠纷民事起诉状